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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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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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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旅游行政許可辦法》(詳見附件)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
【概要描述】《旅游行政許可辦法》(詳見附件)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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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
第46號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詳見附件)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 李金早
2018年3月9日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
實施機關
第九條 旅游行政許可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旅游行政許可權的其他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旅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條 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具有權限的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并應當將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和委托實施的旅游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對委托行為的后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轉委托。
第十一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體承擔旅游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審查旅游行政許可申請,并向旅游主管部門提出許可決定建議;
(二)組織旅游行政許可聽證工作;
(三)送達旅游行政許可決定和證件;
(四)旅游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信息公開工作;
(五)旅游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游行政許可業務咨詢服務;
(七)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旅游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承辦機構需要其他業務機構協助辦理的,相關業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從事依法需要取得旅游行政許可活動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和常見錯誤實例。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第十三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申請條件、數量限制、辦理流程、辦結期限及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或者受理場所及政務網站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使用、獲取信息。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承辦機構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一個固定場所作為旅游行政許可業務辦理窗口,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許可業務工作的受理人員,統一受理申請、提供咨詢和送達決定,并在辦公區域顯著位置設立指示標志,引導申請人到受理窗口辦理許可業務。
旅游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行政服務大廳集中受理的,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旅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